深圳市金广丰食品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张艳清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吉华)案【2024】112号),诉求金额合计人民币5400.00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仲裁文书及相关材料:
1.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
3.当事人送达信息确认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答辩书用纸。
本公告已于2024年4月7日张贴于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吉华路357号达成工业区6#A宿舍第一层(101-104房)。你可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甘李6路9号吉华街道办事处一楼综治大厅领取以上文书及材料(联系人:谢丹,联系电话0755-28259251)。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05月28日下午2:30在仲裁1庭(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甘李6路9号吉华街道办事处一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