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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郭秋锦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3】2180号)已办结,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本案仲裁资料,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252元;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应注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内容。
本公告已于2024年3月12日张贴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尚景社区龙福路362号城市花园30栋109及209。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沙园路龙城街道办C栋一楼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劳动仲裁立案室,电话:0755-89916379)。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