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深圳市黔味府餐饮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4年02月05日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深圳市黔味府餐饮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郑李南诉你单位的赔偿金等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3】2991号),本委已依法裁决。因本委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本案仲裁文书,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3】299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郑李南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黔味府餐饮有限公司自2023年6月4日至2023年9月29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29日期间工资30802.89元(其中,2023年7月份10000元、2023年8月份10000元、2023年9月份10802.89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4日至2023年9月2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30000 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 4415.93 元;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公告已于2024年2月5日张贴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富安大道18号亚钢工贸大楼2栋128。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双拥街131号国土大楼一楼领取文书(联系电话:0755-85238727)。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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