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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覃必斌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吉华)案【2024】47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决定书。决定事项如下:准予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本公告已于2024年3月7日张贴于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水径社区布龙路155号金域领峰花园1栋207。你可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甘李6路9号吉华街道办事处一楼综治大厅领取仲裁决定书。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