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鑫俊达实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孔秋彬、王永淋、罗红等三名申请人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3】1232、1233、1234号)已审结。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无法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营者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孔秋彬: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1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3104元,其中2022年7月工资为1552元,2022年8月工资为1552元。王永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13000元,其中2022年11月工资为8500元,2022年12月工资为4500元。罗红: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15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4448元,其中2022年7月工资为2224元,2022年8月工资为2224元。
现于龙岗政府在线网站上公告,且已在你单位的工商注册地张贴公告,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福桐路数字硅谷产业园南门D栋一楼园山仲裁庭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曾先生,电话:0755-28381993)。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起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张贴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康社区创业路17号103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