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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罗第琨诉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3】199号),本委开庭时,因申请人存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之情形,故本委仲裁决定如下:
对本案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本委将不予受理。
因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本案仲裁资料,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仲裁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送达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双拥街131号,联系电话:0755-85238725,联系人:罗小姐。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