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年12月22日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经2022年12月16日区政府研究人力资源专项资金政策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2022年12月22日

  深圳市龙岗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推动龙岗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深人社发〔2021〕56号),以及《深圳市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30号)、《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岗区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区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区创业孵化基地是指位于龙岗区辖区内的,经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局”)认定通过的,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经营场所、创业指导和政策宣讲等服务的各类创业孵化载体。

  第三条  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精准服务的基本原则,重点孵化我区创新引领能力强、带动就业效果好的创业实体。

  第四条  区创业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为:

  (一)保障经营场所。提供经营场地、仓储物流、公共会议场所、物业管理及后勤保障等;

  (二)开展创业服务。重点服务在龙岗创业的自主创业人员,积极宣传并协助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三)代理商事业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支持、专利申请等服务;

  (四)促进项目对接。提供展示交流空间,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第五条  龙岗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牵头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指导全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第二章  基地认定

  第六条  创业孵化载体申请认定为区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在其运营的创业孵化载体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并配备至少3名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其中至少1名具备孵化服务管理能力且全职提供服务;

  (二)场地及设施能够满足孵化创业实体的要求,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三)场地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备案手续完备,且入驻的创业实体已在房屋租赁部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场地作为孵化载体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四)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20家,其中初创企业占比不低于20%;

  (五)具备通讯、网络等办公条件,设置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功能区,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六)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风险评估、项目推介、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的能力。

  位于龙岗区内的高校、中专、技工院校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在场地面积、入驻创业实体数量等认定条件上,经综合评估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区创业孵化基地应对入驻的重点群体,包括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港澳居民;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内的在校学生;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残疾人等创办的初创企业,在场租、服务费等方面制定优惠措施。

  第八条  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根据全区经济发展、产业布局以及促进就业创业的实际需求,对全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应当将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与区域性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辖区居民就业紧密结合起来,引导条件成熟、孵化效果好的创业孵化载体申报成为创业孵化基地。

  第九条  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牵头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采用“集中受理、统一评审”的方式,每年定期开展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工作。

  第十条  申请认定为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孵化载体,应当向其运营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龙岗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场地房地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备案合同;

  (三)入驻创业实体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

  申请资料齐全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第十一条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对基地开展现场核查。基地实际运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一致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出具《不予认定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初审通过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报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复核。

  第十二条  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根据评审要素,组织完成评审工作,出具复核意见。

  复核通过的,报区人力资源局审定。区人力资源局依据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审定通过的名单在区人力资源局官方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影响认定的,授予区创业孵化基地的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区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参加年度考核(当年度新认定的参加下一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认定的龙岗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须参加年度考核,考核合格的,保留基地称号;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龙岗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称号。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应结合基地当时认定条件开展,采取“老基地老办法、新基地新办法”,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一)运营管理。重点考核基地日常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运营状况及人员配备情况;

  (二)场地保障。考核场地面积、办公环境、硬件设施、公共功能区等硬件情况;

  (三)服务能力。考核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组织创业指导、项目路演、政策宣讲等活动的开展情况,以及在孵创业实体总数、入驻率和申请享受自主创业扶持补贴的创业实体数量;

  (四)孵化成果。重点考核运营管理单位在过去一年对实体企业的具体服务举措,特色成效及孵化成果;

  (五)诚信经营。重点考核运营管理单位在过去一年是否有通过不正当手段申领或协助他人申领政府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区级基地已被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部门认定为创业基地的,可结合市级基地年度考核成果,进一步简化流程,提高效率,根据实际确认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区创业孵化基地年度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根据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情况,制定年度考核通知,公布考核细化标准。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根据年度考核通知,组织辖区基地进行年度考核;

  (二)区创业孵化基地对照年度考核要求及标准开展自评,向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交书面自评报告;

  (三)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通过查验自评报告、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初步考核,出具年度考核初审意见,报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四)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查,报区人力资源局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区创业孵化基地加强运营团队建设,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做好宣传引导、跟踪统计及处理有效投诉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已认定基地运营机构、管理单位发生变化,或在基地原址基础上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向基地运营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核查,并经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确认其仍符合当时基地认定条件的,报区人力资源局备案。

  第二十条  鼓励创业孵化基地申报上级资质,对龙岗辖区内被评为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按照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被评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按照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逐级获得上一级资质的,按照最高标准补齐奖励差额。

  奖励补贴的申报主体,为在龙岗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社会组织。

  第二十一条  创业孵化基地奖励补贴从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就业领域)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基地奖励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办公设备升级、企业文化建设及基地运营管理等支出。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奖励补贴资金的监管,指导创业孵化基地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和工作台账,并配合区财政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建立奖励补贴审核机制。加强跨部门信息、数据共享,避免多头申报和重复享受补贴,相关奖励补贴政策若与我区促进产业发展、改善民生事业等各类优惠政策有重复交叉的,同一项目按照“一次优惠、从优不重复”的原则由申请人主动告知,自主选择优惠。

  第二十四条  加大对奖励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申报机构和个人弄虚作假、隐瞒情况骗取补贴资金的,由专项资金使用部门责令退回专项资金,对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可依法依规采取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等失信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创业孵化基地奖励补贴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正确履行相关职责的,应收回不符合条件的奖励补贴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区创业孵化基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核查并报区人力资源局确认后,由区人力资源局取消其区级基地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运营性质发生改变,不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的;

  (二)不再符合其当时认定条件的;

  (三)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驻时承诺的各项服务,1年内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四)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行政处罚,且被纳入相关诚信系统的;

  (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为或其他应当取消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入驻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已根据深圳市相关规定享受创业场租补贴的,自其入驻的区创业孵化基地资格被取消的次月起继续入驻的,不再按创业孵化基地场内标准申领场租补贴;选择入驻我区其他创业孵化基地的,继续按相应标准申领剩余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认定的龙岗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直接纳入龙岗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无须重复认定和重新授牌。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认定条件,引导该类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加强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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