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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黎琳、刘富、孙永斌、易荣超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2】922-925号)已办结。因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均无法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营者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
本委对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2】922号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黎琳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3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5928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2】923号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刘富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2964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2】924号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孙永斌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9月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0948元。
本委对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2】925号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易荣超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28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061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610元。
本公告已于2022年12月14日张贴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联李东路10号海大科技园4栋803。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二办综合服务大楼C202室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陈先生,电话:0755-28706975)。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2】922-925号仲裁裁决均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