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缴纳罚款催告书送达公告—深龙劳监罚催〔2022〕01-001号

发布时间: 2022年11月28日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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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监察缴纳罚款催告书》(深龙劳监罚催〔2022〕01-001号)。本劳动监察缴纳罚款催告书内容如下: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按时、足额支付2021年12月份员工工资829887元,涉及124人,未按时、足额支付2022年1月份员工工资632712元,涉及117人,合计1462599元,经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仍未支付2021年12月份员工工资829887元,涉及124人,未支付2022年1月份员工工资632712元,涉及117人,合计1462599元,我局于2022年5月12日向你单位(个人)送达了《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龙劳监罚【2022】01-001),决定对你单位(个人)处以罚款40000元,逾期不缴纳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因你单位(个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催告如下:

  请你单位(个人)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40000元;加处罚款/元(具体见附件),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经济服务办公室(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双拥街131号,联系人:吴晓锋,联系电话:0755-85238715)。

  你单位(个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要求陈述和申辩的,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上述地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个人)无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催告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届满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后你单位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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