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开展青年见习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年07月06日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帮助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的目标,加大青年见习组织力度,千方百计创造见习岗位,提高青年社会实践和就业能力,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见习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4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7号)有关规定,经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决定组织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开展青年见习工作,各单位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见习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满足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五)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本市户籍登记失业青年和港澳青年(以下简称见习对象)。其中毕业2年内是指自毕业证书发证之日起24个月内;高校毕业生是指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科、专科毕业生,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港澳青年是指16至24岁本市登记失业港澳籍青年。

  二、岗位募集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大力开发见习岗位,重点加大对工作任务重、服务力量不足岗位的开发力度,使更多有见习意愿的青年获得见习机会、增强就业竞争力。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要积极与辖区内用人单位对接,及时掌握用人单位类型、见习岗位数量、学历和专业技能要求,加强青年见习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推动更多青年参与到青年见习中来。

  三、组织实施

  (一)单位申报。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或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属地原则,指引用人单位(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通过“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进行青年见习单位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及审核申报用人单位、见习岗位,审核通过后将用人单位纳入见习单位库。用人单位接收当期见习人员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0%(非编人员除外)。

  (二)见习人员募集。

  1.见习人员自主申报。有见习意愿的见习人员可通过“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办理未就业登记,并查询用人单位库中的见习岗位,自主选择提出见习申请。

  2.机构推荐见习人员。由见习岗位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推荐符合条件、具备见习意愿的见习人员。

  3.见习岗位匹配。用人单位可根据见习人员自主申报或机构推荐的见习人员情况,通过简历筛查、组织面谈等方式进行岗位匹配,择优选择见习人员,优先选择困难高校毕业生或本市生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4.协议备案。见习岗位匹配完成后,用人单位与见习人员统一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2),并在签订或者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报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备案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就业见习协议备案确认书》(附件3),作为用人单位报账凭证。

  5.社会保险费缴纳核查。协议备案完成后,“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每月定期对已备案的见习人员在其它用人单位或个人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进行核查,若发现有参保缴费的(以“城市化单位”参保的“农转居”人员除外),系统将人员信息推送至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并由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知用人单位停止就业见习补贴发放及解除协议备案。

  (三)见习期限。

  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见习性质。见习期间,用人单位与见习人员仅签订见习协议,未建立劳动关系,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特定人员身份参加工伤保险除外)。见习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进行考核鉴定(附件4),并为其出具见习证明。

  (二)落实管理责任。用人单位为见习人员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应落实好保密、安全等日常管理责任。用人单位应选派业务骨干,按照不超过1:3的比例为见习人员配备见习指导员。每周见习时间不超过40小时。见习人员上岗前应签订《见习承诺告知书》(附件5)。

  (三)强化组织保障。用人单位应为见习人员落实安全健康的见习工作环境,配备上岗所需设施,并对见习人员进行必要培训。

  五、经费保障及福利待遇

  (一)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为保障必要工作条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通过部门预算安排,按每人每月2500元的标准发放就业见习补贴给见习人员,见习天数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工作天数发放,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或以特定人员身份参加工伤保险。

  (二)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2500元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就业见习补贴,其中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承担,余下部分由政府承担。用人单位应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或以特定人员身份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可在见习活动每满3个月之日起20日内,通过“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向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也可在见习期满之日(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起3个月内一次性申请,按实际工作天数发放。

  特此通知。

  附件:1.见习岗位情况申报表

  2.就业见习协议书

  3.就业见习协议备案确认书

  4.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青年见习人员鉴定表

  5.见习承诺告知书

  6.证明

深圳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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