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
1.负责对本区人力资源、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以及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的工作联系事宜。2.负责本委业务范围内的有关决议、决定事项及有关文件的调研、起草和审议工作。3.负责落实本委业务范围内的监督工作事项。 4.负责组织本委业务范围内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 5.督促办理与本委业务有关的议案和代表重点建议,提出初审意见。 6.负责本委业务有关的重要问题的调查研究。 7.负责与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联系。 8.负责办理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