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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印发<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年10月15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辖属各党组织:

  现将《印发<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贸工技字[2008] 9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党组织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按照《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资助操作规程》的具体要求,积极申报。

  联系人:刘钢

  联系电话:28948978

  龙岗区民营工委办公室

   2008年10月14日

  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区贸工局、光明新区经发办、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鼓励企业建设技术中心,按照《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市贸易工业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资助操作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企业技术中心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及资助方式

  第一条   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资助的对象为: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   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条   对各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资助,实行自愿申报、现场考察、量 化考核、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三条   对各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资助分为建设资助和提升资助。资助资金必须用于技术中心为提高创新能力、增加创新手段而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第四条   建设资助对象为新认定的国家级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资助采取项目计划制,对经确认资助的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在项目合同书中明确资助的金额,一次性无偿拨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提升资助对象为经认定2年后,建设资助使用完毕并经审计 验收且考核优秀的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提升资助采取事后补贴制。

  第二章 资助申请

  第六条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后的下一年度,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技术中心上年度的研发投入、产出等工作进行考查。考查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其所在企业可向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提交《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资助资金申请表》,申请建设资助。资助标准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已给予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助300万元的基础上再给予200万资助,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助300万元。

  第七条 考核优秀且排名在前三分之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考核   合格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可以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的方式申报技术中心创新能力项目。项目完工并完成审计后,企业可向市贸易主管部门提交《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资助资金申请表》,申请提升资助。资助比例不超过实际研发用软硬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每2个考核期每个企业只可申请一次,每个企业最多可申请不超过2次。

  第三章 资金下达及管理

  第八条 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及考核、审计或验收结果拟订资助资金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在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确有必要也可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组织复审。经调查属实的,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重新审定,并将结果函告异议者。

  第十条 建设资助和提升资助每年下达一次。

  第十一条 享受建设资助的市级技术中心企业应当与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签订资金使用合同书。合同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违约责任以及政府采购要求等。

  第十二条 享受建设资助企业凭相应拨款凭证到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将资助款拨入财政指定监管账户,企业收到资助款后,应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借记相关科目。自利用资助款形式的资产达到预期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营业外收入”。

  第十三条 享受提升资助企业凭相应拨款凭证到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将资助款拨入企业账户,企业收到资助款后,应按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同时,固定资产明细账应标记“政府资助”。

  第十四条 享受建设资助的企业使用资助款时,应按照《深圳市政府采购条例》规定,在政府采购中心申报采购。情况特殊不宜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向财政部门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企业必须按资金使用合同所附《资金使用计划》使用资金,超出资金适用范围的,须向市贸易工业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整资金使用计划。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本条上述违规行为的企业,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产业技术进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跟踪评价或审计,包括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本笔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独立审计及评价。市财政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

  第十八条 接受建设资助的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在本笔资金使用完毕后,必须按照与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签订的资金使用合同书的相关规定,向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资助经费决算,并提出竣工审计验收申请。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本笔资助资金使用作专项审计,验收以审计结果为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规程同时作废。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办公室

   2008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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