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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型人才(团队)资助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09年04月29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尽快实现产业发达的目标,根据《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提升龙岗区核心竞争力实施优才工程的意见》(深龙委〔2008〕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我区经济发展需要,每年从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型人才(团队)中,依据相关条件进行评选(5个以内),分别给予100万元(税后)的资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创业创新型人才(团队)是指:

  (一)创业型人才(团队)是指以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形式来我区投资创办(领办)科技型生产企业的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注册资金及实际出资不少于100万元,企业注册地必须在我区且在我区依法纳税。其中创业型团队的首席专家的股份必须占企业股份20%以上。

  (二)创新型人才(团队)是指注册地在我区且在我区依法纳税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高科技企业引进的掌握关键技术并具实施条件的高层次研究开发人员(团队),其所掌握技术具有合法知识产权,开发的产品正常生产后在国内或国际市场有较强竞争力,年产值达5000万元以上。人才引进后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且年度在引进企业工作时间必须在6个月以上。

  第四条 创业创新型人才(或团队首席专家)需政治素质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一般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在国内外大型企业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关键技术岗位从事研发工作的经历,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指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并已实施产业化的主要技术完成人。

  (二)取得重大技术发明和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熟并可投入规模化生产的主要技术完成人。

  (三)掌握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核心技术、产品具备良好市场前景并可投入规模化生产的主要技术完成人。

  第五条 资助申报对象应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龙岗区创业创新型人才引进计划申请书》;

  (二)引进人才的基本情况证明材料,含申报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资质证明(证书)和其他证明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复印件(核原件);

  (三)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以及可以说明所实施工程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它技术权益证明等;

  (四)引进人才的企业或创业型人才创(领)办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

  (五)创新型人才与用人单位的合作协议、工作计划书;

  (六)尚未注册创业或暂未落实合作企业的创业创新型人才提供本条(一)、(二)、(三)项材料和经过论证的项目实施计划书。

  第六条 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审查。区科技局会同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引进人才的基本情况、有关项目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贡献及真实性等进行审查。

  (二)专家评审。根据申报情况和实际需要,区科技局会同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进行评审,提出建议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初步审核确定。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引进人才个体素质(职业道德、技术成果、创新能力等);企业的综合实力(注册资本、人才队伍、科技投入等);引进人才在企业中的影响力(在团队中的作用、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评估细则另行制定。

  (三)公示。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初步审定后,将建议资助名单在全区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认为引进人才不符合申报条件、存在成果权属争议、申报人处于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期间、最近3年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可以提出异议。经查证属实的,取消资助资格。

  (四)批准认定。对公示结束无异议或者异议事项查证不实的建议资助名单,报区委区政府批准认定。

  第七条 区科技局根据区委区政府批准认定的结果,与创业型人才(团队)所创办的企业或引进创新型人才(团队)的企业签订合同,拨付资助资金。资金分为三个阶段拨付,5年内完成。第一阶段,创业型人才(团队)创办企业完成实际注册,或创新型人才与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拨付资助总额的20%;第二阶段,项目正式投产并产生明显经济效益后,拨付资助总额的30%;第三阶段,技术项目产业化后年实现新增税收500万元以上的,拨付资助总额的50%。

  第八条 对已获得前期资助的对象,在兑现后期余额部分资助前,区科技局需组织对引进人才的工作实绩、项目进展和实现税收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提出后期资助建议。

  第九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创新型人才(团队)所负责的项目建设、国内外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学术研讨、改善工作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解决特殊困难等方面。资金先拨付给人才(团队)所在企业,再由企业拨付给个人(团队),其中资金拨付给团队的,经费使用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

  第十条 资金使用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所在单位如发生注册地变更、法人代表变更、股东结构变更、项目实施方案重大调整以及经济、法律纠纷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区科技局报告。

  第十一条 引进创新型人才的企业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负责落实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及配套措施。引进的创新型人才在企业工作不少于5年,由引进企业担保。凡在企业工作未满5年离开我区的,引进人才领取的政府资助资金由引进企业按照剩余年限折算退还。

  第十二条 创业创新型人才(团队)所在企业可获得以下配套政策支持:

  (一)可申请区科技发展资金无息借款,最高可达500万元。

  (二)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区科技发展资金优先支持。

  (三)向区内创业投资、基金予以推荐。

  (四)依照有关人才政策,优先解决创业创新型人才的户口、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问题。

  第十三条 设立区创业创新型人才资助专项资金,年度资金总额为500万元,用于引进创业创新型人才的资金资助。该专项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纳入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区科技局常年受理申报材料,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每年下半年集中组织开展1次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区科技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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