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优秀专家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增强创新活力,全面落实人才强区战略,根据《深圳市龙岗区优秀专家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区委、区政府决定实施“专家提升计划”。为规范和加强“专家提升计划”的实施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提升计划”具体分为“项目资助”和“素质提升”两类。项目资助,旨在鼓励优秀专家申报重点科研项目和课题并予以资助;素质提升,旨在鼓励优秀专家参加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会议、短期培训和进修等,给予津贴资助。
第三条 “专家提升计划”的实施与管理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为主,各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同配合。
第二章申请与评审
第四条 在每届区优秀专家任期内,由区人才办定期发布通知,组织“专家提升计划”的申报与实施。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区人才办提出申请,可同时申报“项目资助”和“素质提升”。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需为任期内的区优秀专家;
(二)申请人有独立组织和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
(三)申请项目资助者,须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承担的科研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项。
第六条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及有关附件;
(二)申请“项目资助”的,应提供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项目课题组成员名单;申请“素质提升”的,应提供素质提升计划书;
(三)按要求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区人才办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委托各主管部门进行评审。
第八条 主管部门要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部门实际和行业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与实施细则,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九条 评审遵循“科学、公正、规范、择优”的原则,按“项目资助”和“素质提升”分别进行评审。
(一)“项目资助”的评审。主管部门邀请专家成立评审专家组。专家组的组成要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一般由3位以上且为单数的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应就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包括资金预算)、创新性、可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结合本行业本部门特点进行。评审可采用会议评审、书面评审、现场评审等方式进行。
(二)“素质提升”的评审。主管部门对“素质提升”可自行组织评审或邀请专家评审。评审采取书面方式进行,就申请人提交的素质提升计划书,结合申请人的工作实际、培训履历、综合能力等情况,提出相关评审意见
第十条 评审专家按评审意见的格式提交书面评审意见。主管部门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评审结果由区人才办汇总,报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会议批准。其中“项目资助”的评审结果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由区人才办或委托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对确定存在问题的,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发文确认列入专家提升计划的“项目资助”名单和“素质提升”名单,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相关主管部门、“项目资助”申请专家及其所在单位共同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按计划任务书的约定进行管理。计划任务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资助金额;
(二)项目实施与资金使用计划;
(三)项目完成后达到的技术、经济(社会效益)指标;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素质提升”申请人根据学术活动邀请函(预约、通知)、短期进修申请及单位推荐函(审批意见)等材料,向区人才办提出资助申请。区人才办审核批准后,申请人先行支付相关费用。学术研修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申请人应提交学术研修总结报告(培训及进修类同时需提供相关结业证明),区人才办根据实际支出拨付研修资助。
第十五条 项目资助的相关成果包括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在对外宣传、出版发表、向有关部门报送时,应标注“龙岗区专家提升计划”字样。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监管
第十六条 区人才发展资金在每届专家任期内共安排800万元的专项工作经费,实行专户封闭管理,总量控制,弹性使用,用于“专家提升计划”的实施。其中,“项目资助”的资助资金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七条 相关主管部门与“项目资助”申请专家及其所在单位共同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后报区人才办,区人才办审核备案后拨款至主管部门。“项目资助”的经费,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划拨与监管;“素质提升”的经费划拨,由区人才办具体负责。
第十八条 “项目资助”的每个项目和课题的资助金额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经费一般在研究工作开始时和阶段成果检查合格后按照50%的比例分两次拨付,同时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一定的资金配套;“素质提升”的资助金额根据支出费用实报实销,每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九条 列入资助经费使用的项目范围:
(一)“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范围:
1、科研业务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用、论文印刷费用、可行性分析费用等其他业务费用;
2、小型仪器设备费:项目所需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租赁、使用等相关费用;
3、图书资料费:项目所需图书资料费用;
4、实验材料费:项目所需的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的购置费用,实验标本、样品采集加工等费用;
5、经主管部门批准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素质提升”经费使用范围:申请人参加学术研讨或进修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拨款。项目负责人应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主管部门审核,由区人才办审批后,决定是否恢复拨款,或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剩余部分。
(一)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可能无法继续研究;
(二)项目名称或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三)因故延期或多次延期;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拨付资助经费;情况严重的,主管部门将采取通报批评、追回已拨的资助资金等方式进行处理。
(一)不提交或不按时提交受资助项目的进展情况和资助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的;
(二)学术研修活动结束后,不提交总结报告的;
(三)经审查,项目阶段性成果未达到预定要求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研究任务的;
(五)截留、挪用、挤占资助经费的。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学术研修资助申请人、咨询专家、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人员等在资助申请、评审、管理过程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