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队依法查处一些乱堆放、乱摆卖等违法行为,部分违法当事人(详见附件)至今仍未到我队接受调查和处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2019年版)第二十九条,“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综合执法部门接受调查和处理的,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当事人六十日内仍不接受调查和处理的,被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限上述违法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前来我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和处理,逾期仍不来的,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将被视为无主财产处理,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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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平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