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
顶部
当前位置: 首页 > 龙岗区坪地街道办事处 > 信息公开 > 应急管理

压实安全责任!坪地约谈9家典型企业负责人

发布时间: 2020年07月23日 来源:南方Plus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为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7月20日下午,坪地街道安监办召集辖区第一、二季度被行政处罚的9家典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集中约谈。

  会议通报了第一、二季度街道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情况,剖析被行政处罚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表现、处罚依据、适用的法律条文等,清晰地说明了违法行为存在的主要原因、风险及可能造成的更严重后果。会议结合了今年以来龙岗区发生的几起典型生产安全事故对受害人家庭和企业本身造成严重影响的鲜活案例,阐明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微信图片_20200723165041.jpg

  图为约谈现场

  与会企业负责人表示将认真检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同时,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全力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链接:

  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案

  2020年2月18日,安监执法人员对坪地一生物科技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搅拌区搅拌机电机、电源控制箱等电气设施均非防爆电气(搅拌含百分之七十乙醇物料);分装区电源插座、日光灯等电气设施均非防爆电气(分装含百分之七十乙醇物料)等安全隐患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年版)违法行为编号3027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案例二: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2020年6月23日,安监执法人员对坪地一科技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处危险化学品周转仓库未设置防渗、防腐蚀措施并在该仓库存放了126桶磷酸(合计4410KG)。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年版)违法行为编号3032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案例三: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0年6月11日,安监执法人员对坪地一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打磨车间一处电箱未张贴“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磨铁机未在明显部位张贴“当心机械伤人”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隐患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参照《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12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四: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案

  2020年1月20日,安监执法人员对坪地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上报2019年第四季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隐患问题。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及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35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900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