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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优抚对象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年11月27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作者:深圳市民政在线发布时间:2012-09-04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各新区社会建设局、发展和财政局:

 《深圳市优抚对象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优抚对象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优抚对象的生活待遇,确保其生活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应提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第413号令)和《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广东省政府第160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抚恤优待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我市户籍符合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条件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堡垒户)。

  二、调整办法

  (一)调整基数。以本市上年度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各类优抚对象按月领取的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为基数。

  (二)调整比例。按照上年度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比例为调整比例。若当年度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负增长时,不作调整;若根据调整比例计算后的标准低于中央或省的当年标准时,按中央或省的相应标准执行。

  (三)具有双重或多双重身份的抚恤优待对象,就高享受一种身份的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三、经费来源

  优抚对象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所需的资金除国家和省财政补贴外,纳入当年度区级财政预算。

  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份,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委联合发文实施。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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