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关于修改《深圳市龙岗区社工服务资助专项经费管理及账务处理 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年06月26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深龙民〔2017160

各社工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社工服务资助专项经费管理制度,根据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要求,我局对《深圳市龙岗区社工服务资助专项经费管理及账务处理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深圳市龙岗区社工服务资助专项经费管理及账务处理规定》(深龙民20164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

  2017623


  深圳市龙岗区社工服务资助专项经费

  管理及账务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龙岗区社工服务资助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社工服务资助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龙岗区财政部门预算安排及上级转移指定专项用途的专门用于购买社工岗位、社工项目、企业社工的资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支付范围和比例

  (一)专项经费的支付范围:机构运营管理费、社工工资福利和社工业务活动费

  1、机构运营管理费:是指社工机构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机构管理人员和督导薪酬福利费;机构场地租金、物业管理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办公水电费、业务接待费;培训费、宣传费(包含机构印制、定做的标有社工机构名称和标识的宣传资料、宣传礼品费用支出);交通差旅费、邮电费、车辆费用、维修费用、税费和其他管理费用支出。

  2社工工资福利:是指直接用于政府购买的岗位(项目)社工工资及福利费用。包括社工基本工资、职称工资、学历工资、工龄工资、过节费、绩效奖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项目的支出。

  3社工业务活动费:是指政府购买的岗位(项目)社工开展个案、小组、社区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社工机构所开展的其他活动不得在此项目列支。

  (二)专项经费的支付比例:机构运营管理费、社工工资福利和社工业务活动费必须严格按照深圳市规定的最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会计核算原则和方法

  (一)社工机构须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二)专项经费的收入、支出必须按服务项目合同及服务项目设置多级明细账户进行收支核算,区别专项经费与其他资金收支的界限,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1、收入的核算

  (1)对于取得的社工服务资助专项经费,社工机构按“政府补助收入—限定性收入—ΧΧ(项目名称)—社工服务专项经费补助收入”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对于取得的其他财政补助资金,社工机构按“政府补助收入—限定性收入—ΧΧ(项目名称)—其他财政补助收入(或来源单位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2)对于取得的捐赠收入,项目执行单位按“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ΧΧ(项目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2、支出的核算

  (1)社工服务资助专项经费的直接支出,社工机构按“业务活动成本—社工服务成本—ΧΧ(项目名称)—ΧΧ(费用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2)对于使用其他财政补助资金的支出,社工机构按“业务活动成本—其他财政资金—ΧΧ(项目名称)—ΧΧ(子项目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3)对于使用取得的捐赠收入的支出,社工机构按“业务活动成本—捐赠业务成本—ΧΧ(项目名称)—ΧΧ(子项目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4)社工服务资助专项经费的间接管理费用支出,社工机构先按“管理费用—费用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和归集。月(年)终按收入比例(或其他合理方法)分摊结转到各项目,按“借:管理费用—项目名称—综合管理费用分摊转入(按实际发生分摊的核定最高比例范围内的),贷:管理费用—综合管理费费用分摊转出”的会计分录进行分摊结转处理。

  3、年终专项经费结余的会计核算

  考虑到社工项目资金使用的特殊性,在年终对社工服务专项经费进行清算和结转时,社工机构应按如下方式设置会计科目和编制会计分录进行清算和结转:

  (1)结转专项经费收入,社工机构按“借:政府补助收入—限定性收入—ΧΧ(项目名称)—社工服务专项经费补助收入  贷:限定性净资产—收支结余—ΧΧ(项目名称)”会计分录进行结转。其他资金收入参照此办理。

  (2)结转专项经费支出和管理费用分摊支出(按实际发生分摊的核定最高比例范围内的),社工机构按“借:限定性净资产—收支结余—ΧΧ(项目名称),贷:业务活动成本—社工服务成本—ΧΧ(项目名称)—ΧΧ(费用名称);贷:管理费用—项目名称—综合管理费用分摊转入“会计分录进行结转。其他资金支出参照此办理。

  4、固定资产的核算

  购置项目专属的单项价值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符合固定资产使用标准的设备、用具、设施等作代管资产处理。总机构综合管理部门的资产购置作一般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购置项目专属的在固定资产科目下面按服务合同项目和资产名称等设置多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和管理;资产(以龙岗区财政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的报废、移交及其他减少,报区民政局备案后进行处理;项目到期后如机构未中标,不再对该项目提供服务时,应将为项目专属购置的固定资产盘存部分全部移交给下一个提供服务的社工机构。为项目专属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社工机构编制如下会计分录对项目专属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1)购置项目专属固定资产时:借:业务活动成本—ΧΧ(项目名称)—固定资产购置费, 贷:银行存款—银行名称;同时:借:固定资产—资产名称—ΧΧ(项目名称存放地点),贷:限定性净资产—固定资产—ΧΧ(项目名称)。

  (2)项目专属固定资产报废、移交或其他处置减少时:借:限定性净资产—固定资产—ΧΧ(项目名称),贷:固定资产—资产名称—ΧΧ(项目名称存放地点)。

  第五条  专项经费的收支管理

  (一)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挪作他用;机构向个人或其他单位借入的临时周转金,必须存入机构开户银行后方可使用,不得坐收坐支。

  (二)专项经费的支出必须做到事先有计划,事中有监督、事后有验收。

  (三)社工机构支付结算起点以上的费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转账结算起点为1000元的支出,必须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支付。且收款人必须与商品销售方或服务提供商(个人)一致。

  (四)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对支出项目的真实性负责;财务对支出票据的合规性、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负责;机构负责人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第六条  专项经费的结余处置

  专项经费使用不得超支,如有超支,由机构自行解决;专项经费如有结余,请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机构运营管理费

  机构运营管理费经龙岗区民政局委派的会计师事务所清算后,如有结余,社工机构可自行结转,结转资金按相关规定用于机构管理支出。

  (二)社工工资福利和社工业务活动费

  社工工资福利和社工业务活动费经龙岗区民政局委派的会计师事务所清算后,如有结余,社工机构需在清算后30个工作日内,将结余资金转账至龙岗区民政局指定账户,再由龙岗区民政局统一将结余资金上缴龙岗区财政局指定账户。

  第七条  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

  (一)龙岗区财政、审计、民政部门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二)若出现下列情况,由龙岗区民政局委派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和清算。

  1、社工服务项目(岗位)合同期满需进行重新招标的;

  2、因不可抗因素导致社工服务项目(岗位)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3、因社工机构原因导致社工服务项目(岗位)合同终止的。

  (三)若因社工机构原因导致社工服务项目(岗位)合同终止的,拨款单位有权追缴剩余经费,并视情况取消其参与后续招投标的资格。

  (四)社工机构需对专项经费的支出情况通过机构网页、现场公示、年报发放等不少于三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对于社工机构运营社工服务项目(岗位)过程中出现的资金挪用、侵占及其他违法违约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取消其参与后续招投标的资格。

  第九条 本规定由龙岗区民政局负责解释。本规定中专项经费的主管部门与拨款单位为龙岗区民政局。

  第十条 本规定有效期为5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3月1日印发的原《龙岗区社工服务资助专项经费管理及账务处理规定(深龙民〔2016〕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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