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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登记程序调整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25日 来源:龙岗区民政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广大市民朋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从2021年1月1日开始,离婚登记程序调整如下: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持有关证件材料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申请撤回离婚登记。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持有效证件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办理。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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