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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龙岗区第二批社会组织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认定的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年04月03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区各社会组织: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民〔2012〕135号)、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深圳市级社会组织申报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通知》(深民函〔2013435号),以及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深龙委字〔20121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建立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龙岗区社会组织目录,我局拟于今年8月启动第二批龙岗区社会组织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认定工作(具体申报时间请留意龙岗区政府在线网站、龙岗区民政局网站)。为做好申报前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申报条件

  (一)必要条件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3.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4.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及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行业协会商会要求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其他类别社会组织要求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5.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资质;

  6.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前两年年检合格;因故未能参加等级评估或因成立时间不足而未能连续参加最近两个年度年检的,应自成立以来无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信誉好;

  7.政府购买服务主体提出的其他专业方面的合理资质要求;

  8.其他。

  (二)优先条件

  1.评估等级在3A以上;

  2.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3.曾多次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

  4.在国内或本地区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公信度和声誉,曾获得部、省、市、区等荣誉;

  5.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

  请区各社会组织根据申报的条件,认真做好申报准备工作,如在申报准备工作中有疑问,请及时与区民政局联系。

 

  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

  20144月3

  (联系人:郑碧锋,联系电话:28948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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