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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关于《深圳市龙岗区社会工作人才扶持试行办法》(送审稿)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5年04月22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我局在充分征求区相关部门、各街道、各社工机构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深圳市龙岗区社会工作人才扶持试行办法》(送审稿)。按照有关要求,现予以公告。

  公告时间5个工作日(2015年4月22日至4月28日)。

  如对公告内容有异议,请于公告期间及时向龙岗区民政局反映,欢迎社会监督。

  联系人:刘莹    联系电话:89620003,28948171(传真)

  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

2015年4月22日

深圳市龙岗区社会工作人才扶持试行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激励机制,进一步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根据中央《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和深圳市《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深发〔2007〕1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工作人才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中级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以下统称为社工)。本办法扶持的对象须在我区社工岗位、社工项目或社区服务中心及其他社会工作领域提供全职服务。

  第三条本土社工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的龙岗户籍居民,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中级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以下统称为本土社工)。本办法扶持的本土社工须在我区社工岗位、社工项目或社区服务中心及其他社会工作领域提供全职服务。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建立健全“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社工人才培养机制。区委组织部负责统筹制定社工人才相关政策制度等工作;区社工委负责社工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和综合协调等工作;区民政局负责社工机构和社工监管,具体制定社工人才相关政策制度,组织开展社工人才培养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社工人才扶持资金保障等工作;区审计局负责社工人才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审计监督等工作;区住房建设局负责社工人才安居工程等工作;各社工用人单位负责做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推进社工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负责监督、管理和指导在辖区服务的社工,并组织本辖区户籍居民参加社会工作师培训、考试及继续教育。

  第五条建立健全社工人才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切实加强党对社工人才队伍建设的领导。

第三章教育培训

  第六条区委组织部和区民政局按照我区“优才”工程的相关部署,做好百名社会工作高级人才选拔培养工作,建设社工骨干人才体系。

  第七条区民政局联合区人力资源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培训班,全区符合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考条件的社区工作人员、户籍青年以及在我区服务的各社工机构工作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具体参训名单由组织培训部门确定。由区职业训练中心研究将我区社工培训纳入全民素质提升计划。

  第八条借助市社工协会资源,做好注册社工规定学时社工专业再教育,促进社工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提升;社工机构配合社协委派的社工督导做好一线社工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九条社工机构要加强与国内高校合作,引入专业的优秀社工人才,形成一套完善的社工培训、督导体系,特别加强对新入职社工培训;借助区域教育资源,积极推动社工人才本土化建设。

  第十条区民政局办好《龙岗社工》等期刊和网格平台,积极搭建和拓展社工交流平台,引导社工进行专业知识沟通探讨,适时举办社会工作相关专业讲座、论坛、研讨会等。

第四章评价激励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社工人才薪酬保障机制,在全市统一规定社工人才薪酬标准的基础上,各社工机构要以体现专业人才价值为导向,按照以岗定酬、以绩定奖、按劳取酬的原则,采取学历、资历、资格、业绩、岗位等多种指标相结合的方式评定社工薪酬水平,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缴交社工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二条各社工机构建立健全社工人才职业晋升机制,完善社工职级体系,明确相应资格条件和晋升程序,创造社工合理职业晋升空间,增强社工工作成就感,激发工作动力。

  第十三条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社工人才给予每月经费补助,助理社工师300元/月,中级社工师500元/月,高级社工师1000元/月。

  第十四条将符合第二条规定的社工人才纳入我区人才安居政策范围,对未享受该政策的社工给予300元/月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社工人才,考取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并与我区相关部门及社工机构签订三方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0元、20000元经费支持。补助经费按年分期支付或在劳动合同履行完后一次支付。

  第十六条对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本土社工人才,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证书、中级社会工作师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证书给予一次性1000元,1500元、2000元奖励。在我区社工服务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本土社工人才。

  第十七条对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本土社工人才在第十四条的基础上给予经费补助100元/月。

第五章制度保障

  第十八条 加快推进社会工作法制建设,重视树立社会工作发展和监管中的法制观念。建立健全社会工作各项制度体系,确保各项工作有制度可依,按制度办事。用制度明确政府、社工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在社会工作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确立社工职业地位,保障社工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和社工服务的法定性、规范性,维护社会工作的职业权威和专业形象,保障社工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社工人文关怀制度,利用世界社会工作日,举办社工专题活动;尊重社工专业立场和专业价值,注重社工精神引导和心理疏导;对患有重大疾病和突遭重大事件等困难的社工给予相关救助。

  第二十条探索建立社工扶持工作监管和执行的制度,明确各相关利益主体在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障整体工作科学规范、合理合法推进。

  第二十一条在我区加大社工扶持力度的同时,各社工机构原有社工团建、培训、福利等经费不得降低。

  第二十二条协调区人力资源局、住房建设局等相关单位帮助社工落实深圳市人才引进、人才安居工程等相关政策。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区财政局负责社工扶持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定,区民政局负责社工扶持具体工作的执行和落实。

  第二十四条社工提出补助书面申请至本社工机构;社工机构按照《办法》规定进行初审,报申请材料至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汇总、审核各社工机构申请材料,经网上公示通过后,由区民政局按相关程序拨付。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社工的监管和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受到有效投诉或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社工,停发相关补贴,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六条区审计局对社工扶持资金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各相关部门制定社工人才扶持工作报告报区委区政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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