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区属各单位,各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培育发展我区社会组织,加大社会组织扶持力度,提升社会组织服务经济、服务民生的能力,发挥社会组织在社区自治和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深龙委字〔2013〕12号)和《龙岗区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经费使用暂行办法》(修订版)的要求,我局研究制订了《2017年龙岗区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经费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密切配合,加强协调,根据《指南》要求,认真组织本单位主管(指导)的社会组织积极申报。
二、经费申报受理时间为2017年6月5日—6月30日。各社会组织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区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报送申报材料,暂不需要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经初审通过后的社会组织,必须于初审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报送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三、逾期报送或纸质材料与电子申报书内容不符的,将取消该申报单位评选资格。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郑俊华
电话:28934395
邮箱:mzjsgb@longgang.gov.cn
地址: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海关大厦西座5楼516室。
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
2017年6月1日
2017
专项经费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深龙委字〔2013〕12号)的有关精神,培育壮大我区社会组织,提升其服务社会能力,发挥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根据《龙岗区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经费使用暂行办法》(修订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扶持对象
在龙岗区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标准和数量
(一)社会组织创先争优奖励类
1.4A级以上社会组织奖励。给予2016年等级评估在4A级以上(含4A)的社会组织一次性奖励, 4A等级3万元,5A等级4万元。
2.获得市级以上荣誉奖励。给予2016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期间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荣誉的社会组织一次性奖励:市级荣誉奖励1万元、省级荣誉奖励2万元、国家级荣誉奖励3万元。社会组织就取得的最高荣誉申报,各项荣誉不得叠加申报。所获荣誉颁发机构应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若属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奖励类
每个街道可推荐3个在参与社区治理、社区服务,满足社区文化、居民娱乐生活等方面发挥作用良好的社区社会组织,每个社区社会组织奖励金额不超过3万元,其中已获2016年市福彩公益金资助和2016年培育扶持社会组织专项经费奖励的社区社会组织不得重复申请。此奖项由各街道统一推荐报送,不接受社会组织自行申报。
三、申报及评审
严格按照《龙岗区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经费使用暂行办法》(修订版)实施,区民政局负责受理社会组织的申报、初审和终审。
四、申报条件
申请专项经费扶持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四)上年度年检合格或按要求履行提交年度报告义务,未载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且申请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不良记录;因成立时间不足未能参加年检或未提交年度报告的,应自成立之日起未载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不良记录;
(五)已成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优先考虑。
五、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申报专项经费扶持应提交以下材料(缺少任意一项,初审将不予通过)。
(一)经费申请表一份(请按附件标准格式填报,加盖公章);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税务机关出具的2015、2016年度完税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获得荣誉和评估等级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公章;此项仅限申请社会组织创先争优奖励类)。
六、其他
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为社会组织申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