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明确弃婴(童)的接收、入户、救治、入学、就业、收养等工作,更好地维护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2004年印发 《关于明确弃婴(童)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龙府〔2004〕87号)。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弃婴(童)管理的需要,结合有关弃婴(童)管理工作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拟废止规范性文件《关于明确弃婴(童)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龙府〔2004〕87号),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敬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
一、公示时间:2019年3月20日-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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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明确弃婴(童)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龙府〔2004〕87号)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