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民政局网站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年08月03日 来源:龙岗区民政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龙岗区民政局官方网站及龙岗政府在线的区民政局信息公开目录的信息审核发布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国办秘函〔2019〕19号)等法规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龙岗区民政局官方网站和由区民政局负责保障的龙岗去政府在线(区民政局信息公开目录等栏目)公开的,全局系统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务信息和新闻宣传信息。

  第三条 区民政局信息公开工作由局党组统一领导,各类信息采集、审核、公开、管理等实行部门负责制。局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牵头指导、协调监督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并对门户网站信息实施发布、维护和管理;其他信息发布平台按照“谁建立、谁发布、谁管理”的原则,由相应的部门(单位)负责管理。

  第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各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信息员并报局信息化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备案,信息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的采集、报送、审核、修改等工作。

  第二章 信息审核发布

  第五条 按照“谁产生谁审查、谁发布谁负责”原则,各信息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信息报送和发布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信息内容审核把关,对报送信息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负责,未经第一责任人审核确认的信息不得上报。信息报送部门和发布部门按分工承担相应责任,如报送原始信息出现差错由报送部门负责;信息发布部门在编辑过程中导致差错由发布部门担责。信息报送部门和发布部门均保留信息原始资料,作为查证依据。

  第六条 网站信息采集应主题鲜明、文体相符,力求用简洁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一)内容要求。信息采集报送必须保证信息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原创性、完整性、安全性、时效性,文字精练、语言精当、数据精准,反映实际工作成效。引用或参考借鉴的信息资料来源必须保证来自合法正规渠道,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格式要求。采集的信息可以文字、数据、图片、音像、链接等形式报送,并应包含标题、正文、责任单位等要素。采集报送的信息应遵循网站信息发布的格式。

  (三)时限要求。

  1.通知公告类信息(含规划计划、人事信息、执法监督、招标公告等),应于信息签发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录入OA请求发布。部分人事信息因特殊原因,可视情况延期发布。

  2.政务动态类信息(含政务要闻、工作动态等。附有图片的,图片应主题清晰并能准确抓拍人物表情和动作)。应于信息发生的2个工作日内形成新闻稿件录入OA请求发布。

  3.政策法规类信息。政策法规必须与政策解读同时报请发布。本部门制定的应于信息签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录入OA请求发布。上级部门制定的应于收到信息3个工作日内录入OA请求发布,且须提供上级部门官网发布此信息的链接地址。

  4.统计数据、资金信息类信息。应于信息生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录入OA请求发布。

  5.其他类目的信息。每6个月至少提出1次修改或更新的意见。

  第七条 区民政局对拟在网站公开发布的所有信息,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度。审查内容包括:信息是否涉密;上网信息发布时间是否适宜;信息内容表述和发布格式是否规范等,不得出现严重错误表述、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出现反动、暴力、色情等内容,不得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如伪造发稿日期等)。未经审核,信息一律不得发布。

  1.送审类信息。(1)全市、区民政工作会议、局主要领导出席的会议公务活动,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市政协主要领导和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出席的民政口会议公务活动,以及民政部部级领导、省民政厅主要负责人来深调研等活动的政务信息。(2)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解读、通知、资金、数据、民意征集、访谈等信息。

  2.自审类信息。(1)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单位主办的工作信息。(2)与民政业务(服务)有关的便民信息、办事指南等。

  第八条 所有拟在网站发布的信息通过OA系统完成审核发布流程,确保网站发布信息的审查过程和结论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九条 审核流程:

  1.各信息单位采集信息,录入OA系统,经本单位领导审签;

  2.转由局办公室分类审核;

  3.送审类信息,由局办公室新闻宣传专干初审,报请局办公室领导审核,转信息办编辑发布。局办公室审核不合格的信息,退回信息采集单位修改完善后再报。

  4.自审类信息,转信息办编辑发布。

  5.信息办网站信息采编员发布信息,将发布情况OA反馈至信息单位复核。

  6.信息单位复核无误办结存档;有错漏需要修改则进入信息修改环节。

  第十条 所有信息发布时间,原则上以网站信息采编员收到信息的工作日为准。信息发布时间如下:

  1.工作日时间发布信息。工作日时间09:00—18:00。信息经审批后到达信息办OA的时间为17:30(含17:30)以前的,发布时间为当天;信息经审批后到达信息办OA的时间为17:30以后的,则发布时间为不晚于下一个工作日。

  2.非工作日时间发布信息。有紧急信息发布任务的,信息单位信息员须至少提前2个小时联系信息办采编人员,沟通明确拟发布信息的内容、所属栏目等事项。

  3.因故需指定发布时间的,信息单位须在处理意见中注明,并报请分管局领导同意。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后,如需修改,除错别字和个别字句的非实质性修改可直接修改外,其他情形需按照本办法的信息审核发布流程通过OA系统呈报领导审定后转局信息办,由网站信息采编员按照修改意见对发布的信息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网站专题、专栏、栏目的新增和修改,其审核流程同信息审核发布流程。其中,新增和修改栏目的,须提供栏目名称、栏目内容说明、栏目建设依据、栏目关键词等要素内容。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全局督查考评体系,由局办公室参照区政务公开信息评审办法,定期通报信息公开情况,对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四条 各信息单位对信息内容负责。如信息被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报批评,被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工单、纳入负面舆情处理,或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信息单位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