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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成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16日 来源:龙岗区民政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答:(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三)法院宣告失踪人员;(四)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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