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 有深圳市常住户口和良好的固定住所以及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2)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 夫妻双方年满30周岁。
(4)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童),可以不受限制。
(5) 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注:如符合上述收养条件,则可到我中心收养部填写弃婴(童)收养申请登记表)
二、收养人拟收养本中心儿童须提交以下材料:
(1) 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 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收养人所大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 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5) 收养人常住地的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6) 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7) 港、澳、台同胞拟收养我中心儿童须提交律师介绍信、无犯罪记录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