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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有哪些条件及原则?

发布时间: 2018年10月21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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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救助人员须符合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

  (2)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解决其基本困难的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遵循自愿、无偿、公开救助的原则。

  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站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理由:

  ①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救助条件;

  ②拒不提供个人情况;

  ③进站前患有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求助人身上有明显损伤,但本人拒绝说明。

  服务方式及服务内容进站手续:

  (1)求助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①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②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③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④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⑤随身物品的情况。

  (2)求助人员经办理登记后进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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