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2015年11月23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深龙民罚公告〔2015〕3

  经查,深圳市龙岗区文峰教育培训中心存在以下问题:连续2年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检查,以上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撤销登记。

  因无法与深圳市龙岗区文峰教育培训中心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龙岗区文峰教育培训中心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如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清林中路海关大厦西座516

  联系电话:28934395

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

201511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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