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接受调查处理公告(深市监龙公告〔2021〕29号,深圳市万带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1年11月04日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深圳市万带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市监总局委托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2108NJ8888-00334)对你单位生产的2020.9.15//批号的负离子智能空气净化器的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输入功率和电流、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45-2008标准,能效等级项目不符合GB36893-2018标准,连续骚扰电压不符合GB4343.1-2018标准,依据《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员已经直接送达你单位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

  因你单位不配合调查处理,现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30天内提交以下与被抽检的负离子智能空气净化器有关的材料:

  一、抽检2020.9.15//批次的负离子智能空气净化器的生产成本核算单、证照等;

  二、抽检2020.9.15//批次的负离子智能空气净化器的销售单据、进货单据;

  三、抽检2020.9.15//批次的负离子智能空气净化器的其他涉案材料。

  请于30天内提交上述材料并接受我局调查处理。

  联系人:肖伟雄、曾干环,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裕华北街6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

2021年11月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