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接受调查处理公告(深市监龙公告〔2021〕26号,深圳市阿玛苏贸易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1年10月20日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深圳市阿玛苏贸易有限公司:

  2021年9月29日我局执法员接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简称“UL”)的投诉材料称你公司未经许可授权生产经营UL注册商标产品,带有假冒UL注册商标的锂电池。我局执法员出具深市监龙检鉴委〔2021〕0000001号《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委托书》委托祐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涉案锂电池进行鉴定。

  我局执法员于2021年10月19日直接送达你单位《鉴定结果告知书》及《鉴定证明》。

  现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30天内提交以下与被依法扣押的锂电池有关的材料:

  一、被依法扣押的锂电池的生产成本单据;

  二、被依法扣押的锂电池的销售价格相关单据;

  三、被依法扣押的锂电池的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请于30天内提交上述材料并接受我局调查处理。

  联系人:曾干环、肖伟雄,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裕华北街6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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