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接受调查处理公告(深市监龙公告〔2021〕24号,深圳市点创饮料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1年10月14日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深圳市点创饮料有限公司:

  我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21年09月17日抽取了你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标称为深圳市点创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天青湖牌17L/桶规格2021-09-17批次的天青湖(包装饮用水),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JD10103210132490JD1。

  我局执法员于2021年9月30日直接送达你单位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

  现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30天内提交以下与抽检天青湖(包装饮用水)有关的材料:

  一、抽检2021-09-17批次的天青湖(包装饮用水)的生产成本、进货单等相关材料;

  二、抽检2021-09-17批次的天青湖(包装饮用水)的销售价格相关单据;

  三、抽检2021-09-17批次的天青湖(包装饮用水)的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请于30天内提交上述材料并接受我局调查处理。

  联系人:曾干环、肖伟雄,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裕华北街6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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