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克曼家庭用品(深圳)有限公司:
2021年8月12日我局执法员接到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移送函显示,抽检你单位的生产日期2020-06-10的粉筛,2021年6月21日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检验检测报告(No:2021AZJG00072)检验结论载明:经检验,锰(Mn)元素项目、铬(Cr)元素项目和镍(Ni)元素项目不符合GB/T 3280-2015标准和QB/T 2174-2006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员于2021年8月12日直接送达你单位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检测报告》。
现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30天内提交以下与抽检粉筛有关的材料:
一、抽检2020-06-10批次的粉筛的生产成本、进货单等相关材料;
二、抽检2020-06-10批次的粉筛的销售价格相关单据;
三、抽检2020-06-10批次的粉筛的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请于30天内提交上述材料并接受我局调查处理。
联系人:曾干环、肖伟雄,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裕华北街6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
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