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接受调查处理公告(深市监龙公告﹝2021﹞15号,深圳市百家味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1年05月18日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深圳市百家味食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2021年4月9日出具检验报告(NO.JD10103210037157JD1)显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2021年3月30日到深圳市百家味食品有限公司抽样检查2021年3月11日生产的排骨酱(调味酱),经抽样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员于2021年4月14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及抽检不合格通知书。你单位申请复检,2021年5月10日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出具分析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2021SP04597R01的检验结论显示:经检验,送检样品所检项目的检测结果不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中的标准要求,复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现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15天内提交以下与抽检排骨酱(调味酱)有关的材料:

  一、抽检2021-03-11批次排骨酱(调味酱)的各成份原料的生产成本价格单据;

  二、抽检2021-03-11批次排骨酱(调味酱)的销售价格单据;

  三、抽检2021-03-11批次排骨酱(调味酱)的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请于15天内提交上述材料并接受我局调查处理。

  联系人:曾干环、肖伟雄,联系电话:0755-84051668,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裕华北街6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

2021年5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