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接受调查处理公告(深市监龙公字〔2020〕1010 号,深圳市龙岗区坪地建碧海鲜档)

发布时间: 2020年11月04日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深圳市龙岗区坪地建碧海鲜档:

  2020年9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销售的鲈鱼进行抽样检查,2020年9月15日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No:203218343)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你单位于2020年9月25日签收《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对此检验结论有异议,但未在法定期限申请复检并申请撤销复检。

  因你单位拒不提交抽检鲈鱼相关证据材料,现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15天内提交以下与抽检鲈鱼有关的材料:

  一、抽检2020-09-09批次的鲈鱼的供货商的证照、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二、抽检2020-09-09批次的鲈鱼的进货、销售价格相关单据;

  三、抽检2020-09-09批次的鲈鱼的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请于15天内提交上述材料并接受我局调查处理。

  联系人:肖伟雄、曾干环、李伟,联系电话:0755-84051668,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裕华北街6 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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