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深市监龙处字〔2020〕横岗3号)

发布时间: 2020年09月16日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2020年6月12日,我局横岗所接横岗派出所移交,当事人杨逍(杨逍,男,身份证号码:43112419******5115)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华西二路8号306房销售商标侵权手机。经过初步了解,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手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由于违法行为人未按期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8月24日公告要求违法行为人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接受调查和处理。

  现公告期已满,违法行为人仍未到我局接受调查和处理,我局决定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将涉案手机78部、螺丝刀1个、电脑主机1台依法予以处理,并不免除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因无法向违法行为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深市监龙处字〔2020〕横岗3号),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向违法行为人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违法行为人如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或在该决定书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该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

2020年 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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