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接受调查处理公告(深市监龙公字〔2020〕200628号,深圳市恒泽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0年06月29日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深圳市恒泽食品有限公司:

  2020年4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生产的精选新疆灰枣进行抽样检查,2020年4月30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JD10103200027350JD1)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你单位对此检验结论有异议,于2020年5月11日向我局提交复检申请书。国家加工食品质量检测中心(广东)于2020年6月4日对该批次样品进行复检,复检的检验结论:“所检项目不符合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因你单位拒不提交价格相关证据材料,现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15天内提交以下与抽检精选新疆灰枣有关的材料:

  一、抽检2020-04-08批次的精选新疆灰枣的各成份原料的生产成本价格单据;

  二、抽检2020-04-08批次的精选新疆灰枣的销售价格单据;

  三、抽检2020-04-08批次的精选新疆灰枣的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请于15天内提交上述材料并接受我局调查处理。

  联系人:曾干环、李伟,联系电话:0755-84051668,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裕华北街6号201室

  特此公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

2020年6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