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深市监龙处字〔2020〕龙岗1号)

发布时间: 2020年06月09日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墟社区东湖街32号1楼的口罩产品的委托加工者:

  2020年04月09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墟社区东湖街32号1楼的招牌为“江南鞋业”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经营场有工人正在进行口罩产品的包装工作,现场有三种全英文包装口罩产品:1.标识为FACE MASK MEDICAL DISPOSABLE(标称厂家:Hunan Kangjie medical equipment co.Ltd)口罩7.5箱,共计300盒(规格:40个/盒);2.标识为FACE MASK(标称厂家:Puning Juntai Medical Equipment Co,.Ltd)的口罩包装共计12盒;3.标识为:AMO DISPOSABLE PROTECTIVE MASK (标称厂家:Guangzhou Amoy Biomedical Technology C.,Ltd)5箱,共计200盒(规格50个/盒);2筐裸露口罩(8000个);1200个纸质英文包装盒。 经检验FACE MASK(标称厂家:Puning Juntai Medical Equipment Co,.Ltd)过滤效率不符合GB/T32610-2016标准要求;FACE MASK MEDICAL DISPOSABLE(标称厂家:Hunan Kangjie medical equipment co.Ltd)口罩带、细菌过滤效率(BFE)结果不符合YY/T0969-2013标准要求。AMO DISPOSABLE PROTECTIVE MASK(标称厂家:Guangzhou Amoy Biomedical Technology C.,Ltd),过滤效率不符合GB/T32610-2016标准要求。

  因上述场所的经营者只负责包装工序,且无法提供委托者的准确信息,委托者亦未前来接受调查。为查明上述口罩产品的来源,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05月13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及龙岗所公告栏、龙岗政府在线网站予以公告,要求违法行为人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接受处理。

  现公告期已满,违法行为人未到我局接受调查和处理,我局决定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没收上述物品,但不免除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人如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该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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