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刚:
由本局立案调查你涉嫌无证经营饭堂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已不在登记住所处经营,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市监龙罚字〔2019〕988号)、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详见附件),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前来本局(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刘屋村上江路2号308室)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市监龙罚字〔2019〕988号)及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通知书号码:0121900016830104)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
201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