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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已于2020年5月6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市监龙罚字【2020】宝龙17号)(详见附件)。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前来本局(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刘屋村上江路2号506室)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市监龙罚字【2020】宝龙17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