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佳美园贸易有限公司:
本局已于2018年6 月18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市质龙食药监罚字〔2018〕221号)及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详见附件),现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可前来本局(地址:深圳市龙岗中心城白灰围二路87号,联系人:麦庆珠,电话:28927133)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1.(深市质龙食药监罚字〔2018〕221号)及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