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会林: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一案,已于2018年6月4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市质龙食药监(食)罚字【2018】407号)(详见附件)。现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前来本局(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刘屋村上江路2号306室)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市质龙食药监(食)罚字【2018】407号)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