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深市质龙食药监食罚听告〔 2017 〕T2033号

发布时间: 2018年07月30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深圳市龙岗区材亨饮食店: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201813日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荔枝花园C910号商铺的地址进行检查,现场有一名自称为“李冰”的员工在现场,现场发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份,执照名称:深圳市龙岗区材亨饮食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QXR88U,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荔枝花园C910号商铺;经营者:赵材亨 ;成立日期:20170922日。现场“李冰”无法出示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场所进行查封并发出《询问通知书》。因经营者未到我局办案接受询问调查,2018228日执法人员对人对涉案地址复查,发现该招牌拆除、大门紧闭、无人应答状态,现场由该处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陪同见证。因涉案地址经营者下落不明,无法查找。为敦促你(单位)到我局配合接受调查以查清案情,执法人员于201842日在龙岗分局、南湾所公告栏及涉案地址现场粘贴《限其接受处理公告》,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配合接受调查处理。公告期满你(单位)仍未到我局接受调查。

  你(单位)现场无法出示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但你(单位)被我局查处后自行搬离原址,经公告未按期接受调查处理,经营者下落不明无法查找。对于本案办案机构认为:现场检查涉案经营者无法联系,执法人员复查发现经营者自行搬离经营场所无法查找,经限期接受处理公告后仍未接受我局询问调查,以现场检查发现的营业执照认定违法你(单位)为“赵材亨”证据不充分,应按《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查找,以销案方式结案。

   2018621日,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根据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现场检查情况,可以确定经营者为赵材亨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这一违法事实,不符合《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不确定或认定当事人违法证据不充分的规定,建议按照处罚处理。2018628日,办案机构对该案进行合议,一致同意采纳法制审核机构意见,确定现场营业执照经营者赵材亨为违法当事人,但因你(单位)未前来接收我局询问调查,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罚款人民币五万元。鉴于该店自查处后已倒闭,现场未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建议不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唐晓峰、赖应书  ;联系电话: 89244398  

                                         2018年7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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