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进文:
本局已于2018年7月9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回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市质龙市监罚字【2018】909号)(详见附件)。现依法公告送达。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樟树布社区樟富北路48号)领取《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市质龙市监罚字【2018】909号),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市质龙市监罚字【2018】909号)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龙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