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深市质龙食药监食罚催字[2018]3071901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2018年08月30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深圳市龙岗区鹏之味沁香园饭店(张微):

  我局于2018年5月2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市质龙食药监食罚[2018] 71号)及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后,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缴纳21000元罚没款。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深市质龙食药监食罚催字[2018]3071901号),现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可前来本局(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刘屋村上江路2号306,联系人:廖小姐,电话:84867756)领取《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深市质龙食药监食罚催字[2018]3071901号)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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