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市质龙市监不罚字〔2018〕81号)

发布时间: 2018年09月05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当事人:深圳市龙岗区流芯照明厂;主体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深圳龙岗区坪地街道高桥社区工业五路八号B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91003532J;成立日期:20151113日;经营者姓名:吕战胜;男;身份证号码:41102319******5553;身份证住址:河南省许昌县椹涧乡水牛吕村。

  查明,当事人被投诉“led球泡灯 led灯泡 led塑料球泡灯 led节能灯 led塑料灯泡”产品网页确曾使用了“最牢靠”宣传用语,1688网店被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进行限制处理后,所有产品都已经下架,页面已经修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使用绝对化广告禁用语的违法行为。现经立案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亦已承认。

  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龙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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