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卫华 :
本局已于2018年6月19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已不在登记住所处经营,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市质龙市监罚字【2018】780号),现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可前来本局坪地所(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裕华北街6号403办公室)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市质龙市监罚字【2018】780号)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龙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