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金秀:
我局于2018年4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深市质龙市监坪罚字〔201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2、罚款1000元。并要求你(单位)2018年5月8日前缴纳罚款。由于你(单位)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自2018年5月8日起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请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缴清应缴罚没款1800元及加处罚款1000元。逾期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我单位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龙岗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地所
2018年11月5日
(联系人:黄超,联系电话;0755-84055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