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地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深市质龙市监坪罚催〔2018〕W1号)

发布时间: 2018年11月05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丘金秀:

  我局于20184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深市质龙市监坪罚字〔201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2、罚款1000。并要求你(单位)201858日前缴纳罚款。由于你(单位)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自201858日起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请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缴清应缴罚没款1800元及加处罚款1000元。逾期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我单位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龙岗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地所

  2018年11月5日

  

  (联系人:黄超,联系电话;0755-8405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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