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深市质龙食催〔2018〕W2号)

发布时间: 2018年11月15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杨宗淑:

  我局于2018年4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深市监龙食药监食罚〔20182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预包装食材30斤;2、罚款50000元。并要求你(单位)201854日前缴纳罚款。由于你(单位)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自201854日起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请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缴清应缴罚款50000元及加处罚款50000元。逾期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市监龙食药监食罚〔2018〕277号)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龙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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