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炳权:
本局已于2018年6月15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你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且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深市质龙食药监(食)罚催〔2018〕S006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前来本局(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松柏路79号,联系人:韩远发、何冬,电话:0755-28506280)领取《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通知书编号:0121800008672108)。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深市质龙食药监(食)罚催〔2018〕S006号)、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通知书编号:0121800008672108)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龙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