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行政调解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龙岗区行政调解实施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行政调解事项为消费调解和知识产权行政调解,现将调解目录进行公示。
序号 | 调解类别 | 依据 | 具体条款和内容 | 类型 | 具体负责科室 |
1 | 消费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 法律 | 稽查一科、各监管所 |
2 | 行政调解 | 《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 第十八条 除涉嫌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外,市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在知识产权案件立案前或者立案后,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相关组织进行调解。权利人提出给予损失数额五倍以内赔偿的,可以予以支持。立案前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予立案。立案后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没有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可以免除处罚。 | 特区法规 | 稽查一科、知识产权科、各监管所 |